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4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475號
- 債權人
- 福笙不銹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李秋月
- 債務人
- 林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47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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