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650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650號
- 債 權 人
- 賀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思民
- 債 務 人
- 吳子昌
- 債 務 人
- 吳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捌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