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8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860號
- 債權人
- 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霖
- 債務人
- 親民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尚文
一、債務人親民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尚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為清償時,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