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
- 債權人
- 黃宗為
- 債務人
- 吉順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彬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票據號碼DA0000000、DA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一百年十二月五日起算利息,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年十二月一日、一百年十二月六日,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利 息起 算 日││ │ │(新台幣)│ │ │(即退票日) │├──┼─────┼─────┼─────┼───────┼───────┤│001 │吉順昌實業│300,000元 │DA0000000 │100年11月30日 │100年12月1日 ││ │有限公司李│ │ │ │ ││ │文彬 │ │ │ │ │├──┼─────┼─────┼─────┼───────┼───────┤│002 │吉順昌實業│190,500元 │DA0000000 │100年12月5日 │100年12月6日 ││ │有限公司李│ │ │ │ ││ │文彬 │ │ │ │ │├──┼─────┼─────┼─────┼───────┼───────┤│003 │吉順昌實業│204,000元 │DA0000000 │100年12月15日 │100年12月15日 ││ │有限公司李│ │ │ │ ││ │文彬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