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 請 人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江山、陳永泰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補相對人陳江山、陳永泰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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