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7號
- 聲請人
- 極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石清
- 相對人
- 郭素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新臺幣2,000,000元為擔保,存續期間自95年5月8日起至105年5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告還款後,仍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切結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47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西港區 ○○○○段│2111│田│1012.0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