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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請人
極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石清
相對人
郭素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新臺幣2,000,000元為擔保,存續期間自95年5月8日起至105年5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告還款後,仍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切結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47號│├──┬────────────────┬─┬────┬────┤│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台南市│西港區 ○○○○段│2111│田│1012.00 │全部 │└──┴───┴────┴────┴──┴─┴────┴────┘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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