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20號
- 聲請人
- 全永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勝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楊順評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順評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2,416元,到期日為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人楊順評已於民國101年5月3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相對人楊順評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