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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20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20號

聲請人
全永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楊順評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順評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2,416元,到期日為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人楊順評已於民國101年5月3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相對人楊順評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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