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9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91號
- 聲請人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宗
- 相對人
- 鴻穀建設有限公司(解散)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黃進義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陳子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1991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新 台 幣)│ │├──┼──────┼──────┼──────┤│001 │101年5月9日 │1,050,000元 │101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