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26號
- 聲請人
- 王文欽即揚銘水電工程行
- 相對人
- 余民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72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 │├──┼──────┼────┼──────┼──────┼────┤│001 │100年5月27日│10,000元│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CH476329│├──┼──────┼────┼──────┼──────┼────┤│002 │100年5月27日│10,000元│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CH476330│├──┼──────┼────┼──────┼──────┼────┤│003 │100年5月27日│10,000元│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31│├──┼──────┼────┼──────┼──────┼────┤│004 │100年5月27日│10,000元│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32│├──┼──────┼────┼──────┼──────┼────┤│005 │100年5月27日│10,000元│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33│├──┼──────┼────┼──────┼──────┼────┤│006 │100年5月27日│10,000元│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34│├──┼──────┼────┼──────┼──────┼────┤│007 │100年5月27日│10,000元│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35│├──┼──────┼────┼──────┼──────┼────┤│008 │100年5月27日│10,000元│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36│├──┼──────┼────┼──────┼──────┼────┤│009 │100年5月27日│10,000元│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37│├──┼──────┼────┼──────┼──────┼────┤│010 │100年5月27日│10,000元│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38│├──┼──────┼────┼──────┼──────┼────┤│011 │100年5月27日│10,000元│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39│├──┼──────┼────┼──────┼──────┼────┤│012 │100年5月27日│2,970元 │未 載│100年8月30日│CH476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