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55號
- 聲請人
- 昇立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秀
- 相對人
-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鳴展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地:台南市○○路○段339巷81號),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何鳴展、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8所示之本票,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票載到期日均未屆至,聲請人自無從為付款之提示,依法尚不能行使追索權。聲請人雖另提出協議書影本1件,主張有一期未付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惟本票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為準,尚不容以其他立證方法予以變更或補充,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8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既尚未屆至,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955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備考││ │ │(新台幣) │ │ │ │├──┼──────┼─────┼───────┼────┼──┤│001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4月30日 │CH232626│准許│├──┼──────┼─────┼───────┼────┼──┤│002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5月31日 │CH232627│駁回│├──┼──────┼─────┼───────┼────┼──┤│003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6月30日 │CH232628│駁回│├──┼──────┼─────┼───────┼────┼──┤│004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7月31日 │CH232629│駁回│├──┼──────┼─────┼───────┼────┼──┤│005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8月31日 │CH232630│駁回│├──┼──────┼─────┼───────┼────┼──┤│006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9月30日 │CH232631│駁回│├──┼──────┼─────┼───────┼────┼──┤│007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10月31日 │CH232632│駁回│├──┼──────┼─────┼───────┼────┼──┤│008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11月30日 │CH232633│駁回│├──┼──────┼─────┼───────┼────┼──┤│009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12月31日 │CH232634│駁回│├──┼──────┼─────┼───────┼────┼──┤│010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1月31日 │CH232635│駁回│├──┼──────┼─────┼───────┼────┼──┤│011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2月28日 │CH232636│駁回│├──┼──────┼─────┼───────┼────┼──┤│012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3月31日 │CH232637│駁回│├──┼──────┼─────┼───────┼────┼──┤│013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4月30日 │CH232638│駁回│├──┼──────┼─────┼───────┼────┼──┤│014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5月31日 │CH232639│駁回│├──┼──────┼─────┼───────┼────┼──┤│015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6月30日 │CH232640│駁回│├──┼──────┼─────┼───────┼────┼──┤│016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7月31日 │CH232641│駁回│├──┼──────┼─────┼───────┼────┼──┤│017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8月31日 │CH232642│駁回│├──┼──────┼─────┼───────┼────┼──┤│018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9月30日 │CH232643│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