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7號
- 上訴人
- 黃國明
- 被上訴人
- 森信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東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叁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