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譯慶
- 相對人
- 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莊榮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莊榮宗(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一○一年度事聲字第三十五號聲明異議事件中,為相對人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吉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吉旺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茲因相對人大吉旺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及董監事代理其行返還擔保金事件程序,爰聲請選任相對人莊榮宗為相對人大吉旺公司在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61號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大吉旺公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98年7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83273619號函限期於98年9月26日前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逾期董事、監察人職務當然解任,因該公司未完成改選登記,為當然解任乙節,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年5月14日函所附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表暨章程、經濟部公司與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見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61號卷第72-80頁、101年度事聲字第35號卷第27頁),自堪認相對人大吉旺公司目前確無法定代理人,且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61號返還擔保金事件經聲請人聲明異議,仍於本院繫屬中(即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5號),顯見該返還擔保金事件尚未終結,是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大吉旺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莊榮宗為大吉旺公司之原任法定代理人,且於催告大吉旺公司限期就本件擔保金行使權利事件(即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966號事件),亦擔任大吉旺公司特別代理人,對於上開擔保金是否應返還等節,自應知之甚稔等情,由其擔任相對人大吉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為適當。茲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莊榮宗於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5號事件,為相對人大吉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