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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請更正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請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佳堤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伯昇原名蕭雍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所為之96年度促字第7712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佳堤服裝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佳堤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院96年度促字第7712號支付命令之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6月間吸收分割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並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0年5月20日將對相對人佳堤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信用貸款及連帶保證債權讓與聲請人,且於100年6月27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之規定,為債權讓與之公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本院96年度促字第771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為證,是上開債權應已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債權人身分聲請更正上開支付命令,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同屬裁定性質,自亦準用上開更正之規定。

三、查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96年度促字第771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中提出之陳報狀、授信契約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相關資料均記載相對人之名稱實為「佳堤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是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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