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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請人
童玉娥
代理人
洪岳旭
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代理人
謝昌育律師
相對人
王柏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王柏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訴時,為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王福添於民國100年8月13日死亡,故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可資進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訴訟。被告王柏淞身為王福添之子,且兼為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避免拖延造成被告損害,爰聲請選任王柏淞為被告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等語。

三、經查: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福添業於100年8月13日死亡,且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迄未辦理解散,尚未進入清算程序等情,有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等件及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054號拋棄繼承卷在卷可考,是聲請人為遂行對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訴訟,自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王柏淞為王福添之子,且為王福添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可參(見100年度司繼字第2054號拋棄繼承卷),又王柏淞為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據其自承在卷(見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卷第94頁),是王柏淞應為擔任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適當人選。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選任王柏淞於聲請人對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提起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5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訴訟時,為宏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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