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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告
豐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輝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告
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振基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42,000元(

即特別拍賣程序最低拍賣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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