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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告
顥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雄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6,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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