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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告
翁駿煙
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前原告與被告江芳瑩、碧富億不動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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