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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告
凍蒜嘟嘟好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晏霆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前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香

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發展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4項 「被

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及第6項「被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

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損害

賠償請求權,為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而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香港商

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

版報頭下方,以5號字體及寬5公分、長10公分之篇幅刊登壹日如

下述內容之道歉啟事」、第3項 「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應於晨間、午間及晚間新聞時段播出壹日如下述內

容之道歉啟事」及 第5項「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晨間、午間及晚間新聞時段播出壹日如下述內容之道歉啟事

」,訴訟標的均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均應

徵裁判費3,000元。 合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0元(計

算式:20,800元+3,000元3=2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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