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蘇本雄
- 當事人陳映竹、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陳映竹 被 告 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本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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