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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 原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依潔即王俞菁即皇展企業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依潔即王俞菁即皇展企業行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 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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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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