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依潔即王俞菁即皇展企業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