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林雯娟
- 當事人昇彩科技有限公司、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原 告 昇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欽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許雅芬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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