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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林雯娟

  • 當事人
    昇彩科技有限公司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號原   告 昇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欽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許雅芬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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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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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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