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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0號

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訴人
辰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仁
被上訴人
岱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被上訴人
黃方美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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