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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林肆捌

  • 原告
    Yakumo Gmbh
  • 被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號原 告 Yakumo Gmbh ucken, Germany 法定代理人 Siegfried Raisin 被 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肆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原告24,500歐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亦即民國100 年10月12日臺灣銀行之牌告匯率,一歐元以新臺幣(下同)40.9元賣出,故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002,050 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 元,尚餘 10,499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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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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