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良傑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峰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5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53,178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