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
- 原告
- 嘉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英男
- 訴訟代理人
- 蘇明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信豪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劉展光律師
- 被告
- 林冠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於庭前七日具狀陳報關於請求之車損部分,何項目之修護費用中屬於961-HC,何項目之修護費用屬於43-PB,並將繕本逕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