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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告
嘉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男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告
林冠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於庭前七日具狀陳報關於請求之車損部分,何項目之修護費用中屬於961-HC,何項目之修護費用屬於43-PB,並將繕本逕寄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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