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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8號

原告
俊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告
天祐環保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朝琴
訴訟代理人
侯清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就兩造是否有達成價格優惠協議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有關上開事實,本院認有訊問當事人本人之必要,兩造法定代理人本人於庭期日均應親自到場。

二、被告請於庭期七日前具狀就系爭模具之交付、試模詳細過程以書狀詳為敘明(依原告準備書狀所載,曾於99年6月至8月間試模4次,嗣後由被告將模具自行找人繼續修改試模),並提出相關證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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