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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62號

給付車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2號

原告
盧宥任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告
瑞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瑛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各於14日內就下列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㈠原告所提原證一帳款明細表(見訴卷第31-48頁)內容是否為真正?該帳款明細表各項欄位「狀況」、「內容」、「應收/已付款」、「應付款」、「餘額」代表意義為何?

㈡請被告確認原告稱依前開帳款明細表從新登打製作附件1-10(見補卷第10-25頁)及附件12-20(見訴卷第62-99頁),內容是否與帳款明細表內容一致。

㈢原告主張帳款明細表內車資合計新臺幣(下同)844,200元部分,為被告向原告訂車乙節,為被告所否認,被告抗辯僅介紹車趟賺取每名客人20元之介紹費,惟就原告所列附件1、13之「車資收入」,究竟兩造如何結算?

㈣請被告確認原告所提原證一帳款明細表,內載各項收入及支出款項是否已經結算完畢,結算結果,究竟收入若干?支出若干?被告應付給原告若干?

㈤是否原告僅就帳款明細表如附表20(見訴卷第98頁)之內容有爭執,其餘帳款明細表內容之真正均不爭執?

㈥請兩造各自說明及釋明附表20之內容,究竟此係何人之收入或係支出。

㈦被告抗辯兩造於98年10月28日已經會算完畢,會算之依據為何?是否與帳款明細表內容相合?

㈧原告應表明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之請求權基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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