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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02號

原告
上仟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仁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被告
東閣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淋
參加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參加之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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