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1號
- 原告
- 華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勇昌
- 被告
- 顏嬿琳即汎美強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判書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關於案由「給付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貨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