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1號
- 原告
- 華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勇昌
- 被告
- 顏嬿玲即汎美強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顏嬿琳即汎美強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嬿玲即汎美強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依商業登記抄本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