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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中華聯訊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被上訴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
法定代理人
周一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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