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602號
- 原告
- 共笙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玲珠
- 訴訟代理人
- 尤嘉明
- 被告
-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博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承攬被告之高雄市大義國中第一期校舍改建工程,已於 100年12月完竣,工程款含稅總造價新臺幣(下同) 2,196,198元,詎被告開立原應於101年3月10日第二筆應到期之票據竟跳票無法兌現,並宣告倒閉,經原告寄出存證信函催討未獲回應。扣除101年1月19日1筆已兌現支票金額199,776元,尚欠無法兌現之票款及工程款共計 1,996,422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總工程款金額2,196,198元-如附表二所示已兌現票款199,776元=1,996,422 元】,爰依系爭承攬契約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雖曾於101年5月15日就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於異議狀均僅以:原告所指與事實有殊,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資為抗辯,嗣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再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 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2 項亦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 條所明定。
五、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承攬契約書2份(含契約條款及工程明細單)、支票8紙、臺灣票據交換所臺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7紙、原告開立之統一發票5紙及明細表1份等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見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453號卷第4至27頁及本院卷第16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上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積欠之工程款1,996,4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年5 月26日起【支付命令最後於100年5月1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見司促卷第35頁),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於101年5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應徵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0,800元,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及收據可稽(見本院卷第3-4、6頁),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原告就系爭工程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明細┌─┬───────┬─────┬──────┬─────┬────────┐│ │日期 │發票字軌 │金額 │稅金 │小計 │├─┼───────┼─────┼──────┼─────┼────────┤│1 │100年12月15日 │XQ00000000│1,986,973元 │99,349元 │2,086,322元 │├─┼───────┼─────┼──────┼─────┼────────┤│2 │100年12月25日 │XQ00000000│74,390元 │3,720元 │78,110元 │├─┼───────┼─────┼──────┼─────┼────────┤│3 │101年1月20日 │YU00000000│12,753元 │638元 │13,391元 │├─┼───────┼─────┼──────┼─────┼────────┤│4 │101年1月21日 │YU00000000│15,000元 │750元 │15,750元 │├─┼───────┼─────┼──────┼─────┼────────┤│5 │101年2月6日 │YU00000000│2,500元 │125元 │2,625元 │├─┴───────┴─────┼──────┼─────┼────────┤│ │2,091,616元 │104,582元 │合計2,196,198元 │└───────────────┴──────┴─────┴────────┘附表二:被告就系爭工程款所簽發之支票┌─┬─────┬────────┬──────┬─────┬────────┬──────┬───┐│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付款銀行 │退票日 │備註 │├─┼─────┼────────┼──────┼─────┼────────┼──────┼───┤│1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程 │101年1月19日│199,77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已兌現││ │ │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台南分行 │ │ │├─┼─────┼────────┼──────┼─────┼────────┼──────┼───┤│2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程 │101年3月10日│766,87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3月12日│未兌現││ │ │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台南分行 │ │ │├─┼─────┼────────┼──────┼─────┼────────┼──────┼───┤│3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程 │101年3月20日│6,05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3月20日│未兌現││ │ │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台南分行 │ │ │├─┼─────┼────────┼──────┼─────┼────────┼──────┼───┤│4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程 │101年3月20日│7,87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3月20日│未兌現││ │ │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台南分行 │ │ │├─┼─────┼────────┼──────┼─────┼────────┼──────┼───┤│5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程 │101年3月30日│7,87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3月30日│未兌現││ │ │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台南分行 │ │ │├─┼─────┼────────┼──────┼─────┼────────┼──────┼───┤│6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程 │101年3月31日│199,77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4月2日 │未兌現││ │ │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台南分行 │ │ │├─┼─────┼────────┼──────┼─────┼────────┼──────┼───┤│7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程 │101年3月31日│766,872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4月2日 │未兌現││ │ │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台南分行 │ │ │├─┼─────┼────────┼──────┼─────┼────────┼──────┼───┤│8 │BQ0000000 │弘晨營造工程 │101年4月25日│6,058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4月25日│未兌現││ │ │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台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