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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黛雲
被告
陽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坤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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