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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告
耐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欣 住同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達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統達興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2,000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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