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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告
林國豐
法定代理人
陳麗萍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告
鉅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忠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楊淳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原告之最新身體狀況(含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原告現在之情形是否屬於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之狀態?

兩造應於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意見到院:

㈠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之人,其平均餘命是否與常人相同?如認有不同,則應如何判斷及計算?並請提供相關醫學資料及實務見解。

㈡就前項意見,請指出調查之證據方法;若欲聲請函詢或鑑定,亦應一併陳報函詢或鑑定之機關,暨具體函詢或鑑定內容。

㈢主張「近似植物人或已達植物人狀態之人,其平均餘命較常人為短」之該造,應表示計算「喪失勞動能力」時,是否亦應以較短的平均餘命計算「勞動能力喪失之數額」?或仍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年齡減去事故發生時之年數計算「勞動能力喪失之數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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