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周素秋
- 法定代理人楊錦華
- 原告京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0元,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 告 京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華 訴訟代理人 邱顏慧 以上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040元,尚不足245,0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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