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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周素秋
  • 法定代理人
    楊錦華

  • 原告
    京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0元,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 告 京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華 訴訟代理人 邱顏慧 以上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0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040元,尚不足245,0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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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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