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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政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邱循真被 告 陳鄭淑華

陳建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16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69,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