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文永
被告
泰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勝雄、李麗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748,709元(其中郭勝雄部分為7,188,709元、李麗珠部分為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