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文永
- 被告
- 泰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勝雄、李麗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748,709元(其中郭勝雄部分為7,188,709元、李麗珠部分為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