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文永
被告
泰森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岳宏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郭勝雄
法定代理人
郭哲銘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16,587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02年12月27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