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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請人
展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東
代理人
溫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
    告,且於100年10月1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
    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審核相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
    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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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千容化妝品股份│兆豐商業銀行│100年10月1日  │12,915元  │BR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有杉│永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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