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展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東
- 代理人
- 溫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
告,且於100年10月1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
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
宗審核相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
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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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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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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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千容化妝品股份│兆豐商業銀行│100年10月1日 │12,915元 │BR0000000 │
│ │有限公司張有杉│永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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