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高俊珊
- 當事人涂宜蓁即幼苗創意企業社、涂淑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09號聲 請 人 涂宜蓁即幼苗創意企業社 代 理 人 涂淑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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