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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請人
旺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旺隆企業有限公
聲請人
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11日更名前為「旺
    隆企業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並於100
    年12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於101年4月11日由「旺隆企業有限公司」更名為「旺
    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
    證。又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8號
    公示催告,且於100年12月24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
    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
    已於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怡華實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101年3月10日  │488,561元 │IH0000000 │
│    │限公司翁茂鍾  │台南分行    │              │          │          │
├──┼───────┼──────┼───────┼─────┼─────┤
│002 │怡華實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101年2月10日  │373,775元 │IH0000000 │
│    │限公司翁茂鍾  │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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