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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請人
蔣國川
訴訟代理人
蔡嘉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5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5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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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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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E-0000000-0    │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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