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67號
- 聲請人
- 肱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月11日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玉 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雅 慧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6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儀勝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100年10月31日 │74,123元 │IS0000000 │
│ │公司莊明勲 │行金城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