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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請人
肱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月11日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95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玉 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雅 慧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6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 1  │儀勝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100年10月31日 │74,123元  │IS0000000 │
│    │公司莊明勲  │行金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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