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大緯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億
- 代理人
- 譚惠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1年9月23日後3個月內之10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23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001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4-ND-45776-9 │股票│1 │1000│├──┼──────────────┼───────┼──┼──┼──┤│002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19-7 │股票│1 │520 │├──┼──────────────┼───────┼──┼──┼──┤│003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1003-1 │股票│1 │80 │├──┼──────────────┼───────┼──┼──┼──┤│004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3-NX-8-2 │股票│1 │100 │├──┼──────────────┼───────┼──┼──┼──┤│005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103-8 │股票│1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