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永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2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1年5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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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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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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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長煌光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5月2日 │33,000元 │FD0000000 │ │
│ │司邱連發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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