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彩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志
- 代理人
- 陳姵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438號裁定公示
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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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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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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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斤實業│遠東國際商業│100年7月31日│8,550元 │DC0000000 │
│ │社張中岳│銀行南台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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