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號
- 抗告人
- 陳貞容
- 兼代理人
- 陳淑芬
- 相對人
- 正欣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碧瑞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正欣電機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事聲
字第3號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
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之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