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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號

抗告人
陳貞容
兼代理人
陳淑芬
相對人
正欣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碧瑞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正欣電機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事聲

字第3號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

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之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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