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田幸艷
- 當事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訴字第2號原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胡仁達律師 李榮唐律師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張明智律師 被 告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吳詩敏律師 李惠貞律師 黃泰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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