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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訴字第2號原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胡仁達律師 李榮唐律師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張明智律師 被   告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吳詩敏律師 李惠貞律師 黃泰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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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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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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