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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仲訴字第2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訴字第2號

原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明智律師
被告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吳詩敏律師

      李惠貞律師

      黃泰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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