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湯德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德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礽燕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