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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許育菱

  • 當事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德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礽燕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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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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